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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新政将对湖北省光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光伏事                   发布时间:2018-06-14
摘要:湖北发改委处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光伏新政:暂停发放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指标,2018年暂不安排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控制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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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改委处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光伏新政:暂停发放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指标,2018年暂不安排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控制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各地依法予以解决;调低上网电价,自2018年5月31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我省为Ⅲ类资源区),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

湖北发改委方面表示,国家光伏新政的出台,将对我省光伏制造产业发展和光伏项目投资产生不利影响,2018年我省普通光伏光伏电站建设将面临停滞,企业投资积极性将受到较大打击,项目投资同比将急剧下降,我省5月31日后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户用光伏项目)将面临无法享受国家补贴的局面,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个人)将会产生较大损失,我省光伏制造企业也将面临需求急剧下降的状况。

为有效应对光伏新政对我省光伏行业产生的影响,省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应对举措,加强向国家能源局的汇报,积极做好光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多管齐下,努力确保我省光伏行业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