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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安徽两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表扬安徽省环境监察局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发布时间:2021-05-10
摘要:据安徽生态环境消息: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安徽两例。
生态环境部通报

据安徽生态环境消息: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安徽两例。

通报还表扬了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

一、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联合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定远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停炉判定条件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为15%(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19%)。定远县环境监测站对锅炉水膜除尘池循环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2.77,循环液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达不到脱硫效果。滁州市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燃煤锅炉废气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时最大浓度为850mg/m3,平均浓度为80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限值1.12倍和1倍。7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经过人为设置,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低于1mg/m3,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安徽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阜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颍东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尘仪接受镜片上贴有黑色绝缘胶布。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工控机界面显示4月26日12时36分前,颗粒物浓度自动监测数据(实测值)始终保持在2.0mg/m3以下,12时37分为7.56 mg/m3,12时38分后始终保持在13mg/m3以上。经调查,确定该公司为逃避监管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而故意粘贴黑色绝缘胶布,并于检查当日12时36分将其揭除,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日。

通报特别指出,对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