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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酝酿八年终“面世”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9-27
摘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核电控股资质获取设苛刻门槛 八年前着手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终于成型并面世。 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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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核电控股资质获取设“苛刻”门槛

 
八年前着手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终于成型并“面世”。

  9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记者注意到,除总则和附则外,“送审稿”的视野覆盖到整个产业链,包括核电安全、投资主体准入与管理、核电厂选址、核电厂建设、运行与退役、核燃料保障、科技、装备与人才,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

  一位参与“送审稿”起草的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随着核电建设步伐加快,核电领域法规体系的成熟和完善对行业和社会发展都很关键。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发展,要求有适应时代发展的、配套的、纲领性的法规政策,使核电工业形成一个能够统一协作的大整体。“《核电管理条例》在征求和统筹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成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早日颁布,是行业和国家之需。”

  对于外界关注的核电“牌照”问题,“送审稿”在总则和第四章做出了详细说明,即实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准入制。

  总则第六条称,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实行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就准入制,第四章“投资主体准入与管理”明确指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当具有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完善的核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核应急保障体系,建立良好的核安全文化;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并具有作为参股股东至少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其中至少包括1个机组的完整建设周期及其3年运行的经验;具有数量不少于300人、符合核电相关资质要求的人才队伍,其中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得低于50%, 且专业配置应当满足核电项目管理的需要;具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融资能力,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而且,核电项目控股权应当在具备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质的企业之间进行,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此外,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科技计划的核电示范工程,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国务院确定。

  目前国内具备核电开发权的企业唯有中核、中广核及国家电投三家。近年来,尚未获得核电业主资格的常规发电企业也均以参股方式投资核电,而水电、煤炭企业也加快涉“核”。

  信息显示,五大发电集团中华能、华电、大唐分别参股的昌江核电、福清核电、宁德核电均为近几年新投产核电基地,华能和中国核建参股的石岛湾高温堆示范项目正在建设中,国电参股的福建漳州核电项目还未开建。

  分析人士表示,未来中国核电投资主体将从以中核、中广核、国家电投为主,逐步发展为多元化的格局。但考虑到核电安全发展,项目开发权只能是有条件、有步骤地谨慎开放,所以目前投资主体更多体现为参股,控股仍然是少数几家。

  除了控股准入制,“送审稿”中对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也做了说明,即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编制、核电厂的选址、核电项目的核准或审批等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