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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资金申报的通知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20-08-24
摘要:现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发改委,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车辆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2.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3.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6月30日。

4.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5.申请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未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其中,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应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

(二)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2016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

4.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

(二)2017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1.2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三)2018年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财规〔2017〕10号文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是确保车辆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照《深圳市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两份)。新能源汽车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

(二)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各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车辆一致性问题等进行核实。对核查发现新能源汽车企业篡改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违规上牌推广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6-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

2.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3.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4.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5.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