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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能源问题日益严峻 我国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文章来源:税醒了                   发布时间:2021-08-10
摘要:碳市场是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而生的金融市场,旨在帮助国家和地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碳市场是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而生的金融市场,旨在帮助国家和地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与能源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建立碳市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全世界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碳市场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七个试点碳市场,并计划在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所以现在我们应该对现有的碳市场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前做好准备,争取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全国统一碳市场。

一、中国碳市场发展的机制问题

1.试点分散且交易机构独立

我国现在存在的七个试点省市的地理位置分散并且交易机构各自独立,这样首先无法实现规模效应,所谓规模效应是指规模增大从而使经济效益提高。各个试点各自为政,可能会导致各个试点之间的激烈竞争,甚至产生恶性竞争,这也就不利于碳市场继续发展壮大。

不仅如此,尽管试点省市各自出台了暂行办法,但是各个试点的暂行办法对纳入范围的控排企业在标准设定、配额分配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在对纳入范围的企业的设定标准上,深圳和北京的标准较低,为年排放量5000吨二氧化碳及以上,湖北的标准就要高出许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6万吨标煤及以上。

2.重视二级市场忽略一级市场

首先,迄今为止,这些试点始终没有解决好初始分配问题,而当前二级市场大部分问题的根源也是由分配带来的。也就是说,这些试点都过于重视二级市场而忽略一级市场。各个交易所大量投资于二级市场建设,但是未来的回报风险很高,一些碳交易所已经面临巨大的盈利压力,再融资难度很大。

在碳配额初始分配的问题上,交易试点并没有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碳交易试点成立初期,一级市场采用免费向已有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额度,各个企业根据自身排放情况自行申请排污证。这样做就导致高污染的企业获得大额度的碳排放权,造成资源配置低效。

而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则要根据减排要求和自身技术条件进行有偿分配,这样一来产生的不公平性也会使新进入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降低。

3.碳排放权产品单一,碳市场流动性不足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还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刚走过短短两年的时间。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只有现货交易,有公开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产品供给十分单一,这样就会产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参考欧洲的情况,于2005年运行至今的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已经培育出了多层次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了与排放权挂钩的期权期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增加排放权市场的流动性并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为排放权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性循环。

我国目前尚未推出碳期货市场,但广东自贸区正在筹建国内第一个碳期货交易所。与此同时,在2015年6月,我国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签署,交易量为1万吨。

4.碳排放统计数据存在偏差

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之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基于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缺乏数据积累厚度,因此各试点在成立初期均面临没有数据的难题。

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的比较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历史数据相对来说并不准确。因此根据这些数据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可能会存在一些偏差,会产生例如碳排放基准值和碳排放总量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二、中国碳市场发展的市场问题

1.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2014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和天津迎来首个履约期,我们了解到五个试点在履约期的成交量占全年成交量均超过60%,其中北京和天津更是超过了90%。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各试点地区在履约期期间,碳价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又在此后迅速下跌。

显然履约期的到来刺激了供求双方,导致价格波动剧烈,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碳市场交易态势的不稳定。与之对应的,是市场交易活跃度较低,有时甚至发生一周没有交易的情形。以上现象均表明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企业参与碳交易只是出于国家或者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并不是出于社会责任或者寻求商机。

2.碳交易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差

由于国家对碳交易试点有关信息公开标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各地依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披露。目前七个试点都公布了碳交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但对关键信息,如配额总量、企业排放数据和分配结果等关键市场信息公开不足。

比如说广东在《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中公布了2013年配额总量、控排企业与新建项目企业的免费与有偿配额的比例等;湖北省也公布了2014年配额总量,其中包括年度初始分配量、新增预留配额与政府预留配额的比例。而其他试点对这些信息则没有或仅是部分公布。

信息不完全,导致有意愿参与交易的企业无法有效参与市场交易,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碳市场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应该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有利于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参与企业更好地进行决策。

3.缺乏成熟的避险工具,金融机构参与热情低

传统的金融市场中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企业会选择合适的避险工具来来降低风险,比如说外贸企业会选择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来避免外汇风险。而碳市场身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企业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同样需要避险工具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

在国外一些成熟的碳市场推出了一碳期货为主的衍生品市场,控排企业利用碳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同时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参与热情。一些金融机构更是看到了碳期货的交易机会,纷纷进入市场成为控排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对手方。反观我国,不仅碳排放权结构单一,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也不高。

三、中国碳市场发展的政策问题

1.试点法律效力不高,违约处罚力度不大

目前只有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样一部中央性质的规章制度,缺少更多更详细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文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不是很多:上海、广东和湖北都有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制度,而天津、重庆只存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可以感受到的是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的法律效力明显不高。首先,法规数量远小于政策数量。其次,政府规章数量比地方性法规更多,但同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比政府规章要高。

在违约处罚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违约企业的行政处罚较为单一。限定碳排放总量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那么我们在对违约行为的处罚也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然后要更多地针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因为企业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可以让他们更加自觉遵守减排规定。

2.尚无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界定和碳交易主体创立和准入的问题

碳排放市场的交易标的是控排企业剩余的碳配额,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立这种剩余的碳配额的产权,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减排而剩余的碳配额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我们知道产权关系明确就能使交易费用降到最低,从而使市场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

还有就是我国目前在碳交易主体的创立以及准入条件的问题上也基本处于空白。从国际上的碳排放权交易经验来看,碳交易的对象多种多样,主要有:控排企业成立的的相关部门;政府参与或者纯商业化的碳基金;提供碳金融创新产品的银行;为减缓全球气候恶化的非商业性组织;进行碳投资的个人等。

然而这些对象购买碳排放配额不仅仅用于超额排放,同时也用于买卖来获取收益等。也就是说他们具有卖家和买家的双重身份,二者随时切换,进而有可能对正常的交易秩序产生一些未知的影响。

3.未成立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可以帮助建立健全的碳金融制度,同时也可以防范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尚未成立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

不同的碳交易部门分别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交易主体工业企业进行管理;各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则负责了当地控排企业的能源消耗数据,各自为政的局势让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进过程更加艰难。

四、总结

一个有效的碳市场既可以帮助国家和企业以较为理想的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同时还可以促进低碳技术在市场所及的范围内传播。中国碳金融市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前景依旧广阔。如果能有效解决当前的问题,可以壮大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好好把握这个机遇,那么中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大大提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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