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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市区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石家庄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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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依据

近两年来,天然气价格改革稳步推进。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自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省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分两步合计上调0.38元/立方米。2019年4月1日起,因增值税率下调,省基准门站价格下调0.02元/立方米。综合计算,较改革前上调0.36元/立方米。

原河北省物价局相继发文,要求各地落实国家政策,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理顺居民用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建立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国家和省要求未按要求于去年完成价格改革的市、县,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管网对燃气进行配送的价格。配气价格加购进价格等于销售价格,是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按照政策要求,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因配气管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居民配气价格,需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此次理顺价格,配气价格由0.67元/立方米下降为0.63元/立方米。销售价格由现行2.40元/立方米上调为2.68元/立方米,上调0.28元/立方米。比省基准门站价格上调0.36元/立方米,少调整0.08元/立方米,少调部分由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提质增效消纳。

阶梯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理顺,第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68元/立方米、2.88元/立方米、3.30元/立方米。

在理顺价格的同时,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原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的要求,建立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对联动条件、联动周期、联动公式、联动程序做出了规定。

三、价格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对困难群体和用管道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及学校、养老福利机构,明确了优惠政策。

一是对低保户、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用气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在第一阶梯气量内,销售价格优惠0.2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不再优惠。

二是用燃气炉独立采暖用户,在规定采暖期内用气量,执行第一阶梯价格,非采暖期按普通用户分级用量的同等比例执行阶梯气价。

三是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气价执行。

四、对价格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4月29日我委和市城管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会上提交了两个方案。分别为:

方案一:按照省规范公式计算,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由0.67元/立方米下调为0.65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上调0.30元/立方米。

方案二: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调整、增值税率下调因素,参照与石家庄市上游同气源的邯郸、邢台、保定市已于去年出台的配气价格水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由0.67元/立方米下调为0.63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68元/立方米,比现行价格上调0.28元/立方米。

最终方案最大限度采纳了听证参加人的意见。25名听证会参加人中18人赞同方案二,7人赞同方案一。会后,经进一步论证,采纳了调整幅度较低的第二方案,即:销售价格由现行价格上调0.28元/立方米,配气价格由0.67元/立方米下降为0.63元/立方米。形成最终方案前,又相继多渠道征求了意见。

五、对市区居民生活的影响

石家庄市主城区现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2010年10月施行的。8年来石家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22.3%,理顺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涨11.67%;主城区现有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用户约148.19万,户均用气约10.5立方米/月。户均月增支约2.94元。

六、与省内其它设区市价格比较

石家庄市市区调整后的居民用气价格水平,不高于省内设区市平均价格水平;与石家庄市同气源的邢台、邯郸、保定市价格水平相同。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