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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为光伏建言:给企业减税、定产业目标

文章来源:华夏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9-03-04
摘要:3月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刘汉元主席在北京召开了两会媒体见面会。见面会上,刘汉元代表就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光伏

3月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刘汉元主席在北京召开了两会媒体见面会。见面会上,刘汉元代表就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议案内容进行现场发布和答记者问。

去年两会期间,刘汉元代表针对当前我国空气环境生态“脱贫”、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提高光伏扶贫质量等话题,向大会提交了3份提案及发言。其中,《发挥我国政治体制优势打一场空气环境生态脱贫攻坚战》的建议,在两会期间乃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引发了强烈共鸣,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国内外主流权威媒体纷纷进行深度报道,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

今年,刘汉元代表继续认真履行职责、恪尽代表职守,积极建言资政,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今年他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

在《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制定更具前瞻性发展目标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2月3日,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的目标,若想实现1.5度目标,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

在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再次指出,各方应不折不扣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中的承诺,强化2020年前行动力度,推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控制全球气候变暖、破解雾霾之困已迫在眉睫。然而,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未能从能源革命和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有效统筹规划、科学引导产业发展,产业政策及发展目标难以满足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2016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文件,分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三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权威规划文件,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的奋斗目标。

然而,本应作为积极引领、指导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却与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实际发展产生了明显偏差。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2%,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标,这距离三份规划文件出台仅一年时间。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2007年,国家在规划光伏产业发展目标时,提出2020年装机总量达到180万千瓦,此后历经4次调整,最终确定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不低于1.1亿千瓦。

但截止2018年底,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就已达1.7亿千瓦。不难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远远走在了规划前面。因此,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无论从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完全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近十多年来,在全体从业者的前仆后继、艰苦努力下,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从一路追赶、齐头并进,到全面超越欧美日韩等光伏强国的华丽转身,推动我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占据了全球70%以上的市场份额。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遥遥领先于美欧日韩,牢牢执住了行业发展的牛耳,成为了比肩高铁的“国家名片”之一。

无论是解决国内雾霾问题、环境和资源不可持续问题,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还是“一带一路”走出去帮助欠发达国家跨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产业都足以支撑我国制定更加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

1、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指示,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

2、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

3、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

2、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在《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

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补贴缺口扩大等原因,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将下半年光伏发电规模压缩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执行,给整个产业带来系统性风险,新能源上市公司连续跌停,市值损失3000多亿;许多企业被迫停产,关停产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行业遭受重创。正是这样一个应予鼓励和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段时期以来,却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成为了阻碍行业不需要补贴、实现真正市场条件下平价上网并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谈到,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如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内(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后又出台文件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此外,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额度空间也小。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同时,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

1、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

2、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

3、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

3、遵循成功发展经验支持经济持续向好高质量发展

在《关于遵循成功发展经验支持经济持续向好高质量发展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去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的及时召开,起到了正本清源、厘清是非的重要作用,极大鼓舞和凝聚了人心。会后,各部委、各地政府迅速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相继出台,有力提振了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与之同时,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分析其根本原因,M2增速持续减缓,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速持续降低,市场流动性持续不足是其根源所在。

他谈到,自2016年10月以来,货币供应持续收紧,M2增速一直呈下降趋势。去年11月末,M2余额为181.32万亿元,同比仅增长8%,触及历史最低水平。今年1月末,M2余额为186.59万亿元,同比增长8.4%,增速有所回升,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我国M2年增速大都保持在15%以上,其中1990-1996年保持在25%-42%之间,同期GDP增速为10%-15%;2001-2010年,M2增速为15%-20%,GDP增速维持在8%-14%。

虽然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从我国及欧美的历史数据看,M2增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的活跃度,与GDP增长呈正相关。我国过去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也充分验证了M2的适度高速增长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条件。自2017年四季度开始,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增速开始持续下滑,已从2017年1月的14.8%降至今年1月的10.4%,去年12月该增速更是下探至9.8%,刷新了有数据统计以来最低值。从社会融资规模维度分析,同样表现出当前流动性持续不足。

与此同时,去年我国CPI同比上涨2.1%,离政府工作报告中3%的年度预期有较大距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增速大都保持在8%-14%,CPI增速在3%-6%之间,个别年度超过10%,经济运行总体良好。从全球看,过去30多年乃至更长时间,主要经济体在快速发展阶段,CPI都不会太低,当CPI接近或小于2%时,经济通缩的特征就明显表现。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的CPI实际或预期增速均接近甚至高于GDP增速,都希望通过积极的CPI刺激经济增长。

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全社会对流动性过剩的判断,无异于将中国经济的“冷病”误诊为“热病”。几年来,针对流动性过剩出台的系列措施,又进一步加重了“病情”。这无异于面对经济下行,我们掐住油管喊加油,捏住心脏叫使劲。判断为“过剩”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受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认为中国M2增长太快,美欧等主要经济体M2都小于其GDP,而中国的M2已经高达GDP的两倍还多,隐藏着巨大风险。

事实上,中国经济四十年“摸着石头过河”一路走来,始终伴随着货币快速扩张的过程,不仅支撑了经济高速增长,而且CPI一直控制在温和上涨的范围。另一方面,近年来房价快速上涨影响了对流动性的判断。但事实上,近二三十年来,国内主要商品、食品价格均未大幅上涨,房价快速上涨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政策下产生的特殊例子,不能简单认为通货膨胀加剧,更不能作为判断流动性过剩的依据。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

1、从当前看,持续释放流动性,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充分认识到适度积极的CPI预期,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和助推剂,在宏观调控时应积极引导和管理这一指标;

2、从长远看,改革税制、减税轻负,让企业轻装上阵。

4、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实现税收公平

在《关于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实现税收公平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谈到,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系列部署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有效实施,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和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但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费占营收比重仍然偏高,负担仍然较重。作为我国农林牧渔业中的重要产业,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对两个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导致水产行业难以像畜禽行业一样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他谈到,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综合来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我国水产业不论在国内还是全球都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收购部门一般指肉联厂等国营单位,并未包含个体及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主体。农产品交易环节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0.03%征收,一进一出,两个环节的印花税合计0.06%,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建议:

1、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