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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切实保障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12-03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局、工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1〕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局、工信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为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确保明年春耕用肥需要,现就做好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化肥生产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用肥量大,保障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保护农民种粮务农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具有重要意义。煤炭、天然气是化肥生产的重要原料,电力供应是化肥生产的重要条件,做好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保障工作,是确保化肥生产供应的重要基础和迫切需要。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能源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系统观念,主动担当作为,把化肥生产能源供应保障纳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谋划、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需要,确保粮食和能源安全。

二、足额落实化肥生产用煤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抓紧梳理本地区化肥生产企业用煤供需和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指导煤炭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已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加强履约监管,对年前存在用煤缺口的抓紧组织协调煤源补签合同,并督促化肥生产企业对明年用煤量足额签订中长期合同。产煤大省经济运行部门要督促本地区煤炭企业及时足额兑现与化肥生产企业已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帮助其他省区协调落实补签化肥用煤合同煤源。煤炭企业要增加化肥生产用煤供应,严格兑现已签合同,积极补签化肥用煤合同。煤炭企业自办或控股、参股化肥生产企业的,也要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内部煤炭资源统筹调配,确保本企业所属化肥生产企业用煤需要。加强化肥生产用煤铁路运力保障,对已签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

三、切实保障化肥生产用电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优化服务方式,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切实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用电需求。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科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各地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可考虑化肥生产作为支农工业的特殊性,不将化肥生产企业作为高能耗企业,具体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积极保障化肥生产用气

各级经济运行部门和天然气供应企业要加强资源调度,优化资源组织,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供气合同。供暖季期间,天然气供应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在保障民生用气前提下努力增加化肥生产企业天然气供应,高峰期尽可能减少对化肥生产企业压减用气量,缩短压减时间,对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加大天然气保供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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