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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将对保障煤炭调入地区稳定供应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煤炭市场网                   发布时间:2017-09-04
摘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规范煤炭产供需各方存煤要求,为平抑市场波动、保障稳定供应提供
煤炭库存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规范煤炭产供需各方存煤要求,为平抑市场波动、保障稳定供应提供支撑。

煤炭调入地区往往具有耗煤季节性差异大、调运周期长等特点,保障稳定供应的基础较为薄弱。为缓解煤炭供需矛盾,近年来湖南、四川、重庆等煤炭调入地区在加大电煤储备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对煤炭储存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要求,调控能力不足,难以实现稳定供应。

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是防范风险、保障供应的有力举措,对于煤炭调入地区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一是能源发展战略的需要。煤炭作为我国重要基础能源,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能源消耗的主导地位将长期存在。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不仅可以起到应急保障的作用,还可以平抑煤炭市场供应的波动。二是缓解煤炭时段性季节性紧张矛盾的需要。随着去产能工作的深入推进,原有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加之部分煤炭调入省份去产能积极性较高,煤矿关闭退出力度较大,资源运力需要重新调整接续,如遇到事故灾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容易出现煤炭供应紧张。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提升整体库存水平,是煤炭调入地区提升保障供应能力的必然之选。三是缓解煤炭价格大幅波动的需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变化实现以适当价格储存,充分发挥储备的“削峰填谷”作用,有效满足市场需求、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