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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三大亮点

文章来源:四川环保厅                   发布时间:2017-08-01
摘要:7月2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此次修订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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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此次修订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作了较大调整,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1年7月29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保护和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条例》仅在2004年作了三处较小的修改,已不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际。”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省环保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需要通过地方环境立法,赋予环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表示,此次修订特别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增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至七十五条。

亮点1

环境保护突出部门联动

强化“两法衔接”,环保履职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环境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必须部门联动。修订草案强化了这一理念。

“两法衔接”明确写入修订草案,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环保、公安和检察院要开展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制度写入条例。省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等进行督察。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修订草案拟设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将政府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六种按日计罚行为,比国家增加了1个条款和3种情况。

亮点2

散户养殖污染有人管

划禁养和限养区,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我省是农业大省,畜禽养殖量大面宽。但国家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有污染防治规定,对规模以下和散养户的畜禽污染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因此,针对我省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监管确有难度。

修订草案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一是落实了统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规定市县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土十条”和国家正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我省修订草案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

亮点3

加大噪声污染处罚

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制噪最高罚5万

目前,噪声污染在环境污染投诉中占比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出台20年,考虑到其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对噪声污染防治作了明文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多种噪声污染行为,修订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提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排放噪声污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