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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1-02
摘要: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其中《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

12月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部法规,其中《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对媒体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高建平介绍,《条例》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明确,山西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  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介绍说,山西省是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为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新修订的《条例》将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其中,《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此外,工业生产时排放的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结合山西实际,新修订的《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