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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时间:2018-02-28
摘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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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近年来,雾霾天气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收到了明显成效。尽管近两年来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但仍为全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条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相关制度,固化了成熟经验,加强了依法治霾力度。《条例》的出台,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八十七条,主要对监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与《大气法》相比,《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一些条款上更细更严,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条例》细化了上位法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条款,确保了责任落地,避免推诿扯皮。同时,《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考核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条例》增加了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环境倒逼机制,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增加了挂牌督办制度,为发挥挂牌督办对大气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的推动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了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将督察结果与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挂钩,为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手段。

三是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于一些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仅对企事业单位,而且对个人也设置了处罚措施,如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污泥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等。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