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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05-30
摘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
调整,输配电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2分。调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信息。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44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9]758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本市城区、郊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除低谷时段电价外)每千瓦时下调2.63分。调后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市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三、电网企业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各转供电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做好对用户的政策告知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降价政策,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对于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等问题,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4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其他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关于调整本市水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京发改[2019]759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华电水电有限公司、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调整增值税税率降至13%的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调后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1〕22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