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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 第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
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6年 第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应对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汽油(V),0号车用柴油(V)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