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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9-11-29
摘要:继重庆市发布《重庆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广西发改委也于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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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重庆市发布《重庆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广西发改委也于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稿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基准价按广西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在实际市场化交易中,下浮可适当低于15%的幅度,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

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遇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时,按规定适时调整。

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其他符合市场交易条件但没有签约的燃煤发电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平均交易价格统一收购,具体电量由经济运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确定。

意见稿显示,配套改革有五项,包括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等。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所提意见需说明理由并附依据,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联系人:陈 文232833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注:文中未划线部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的内容,划线部分为结合广西实际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加快推进市场化价格机制形成,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分步实施,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确保改革平稳。

(二)坚持统筹谋划,有效衔接。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环节电价之间的关系,统筹谋划好核电、水电、燃气发电、新能源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用户销售电价形成机制,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措施有效衔接。

(三)坚持协同推进,保障供应。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强化配套保障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协同深化电量、电价市场化改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四)坚持强化监管,规范有序。按照放管并重的要求,加强电力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健全市场规范、交易原则、电力调度、资金结算、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制度,确保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合理形成。

三、改革举措

(一)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广西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在实际市场化交易中,下浮可适当低于15%的幅度,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遇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时,按规定适时调整。

(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对应的燃煤发电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四)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五)其他符合市场交易条件但没有签约的燃煤发电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平均交易价格统一收购,具体电量由经济运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确定。

四、配套改革

(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二)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广西基准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机制等,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改为参考基准价。

(三)相应明确环保电价政策。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含其他符合市场交易条件但没有签约而由电网企业按照市场各交易品种的平均交易价格统一收购的),上网电价中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以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五)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应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居民、农业等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二)规范政府行为。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来开展市场建设和电力交易,对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在交易组织、价格形成等过程中,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三)加强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电力交易市场,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各级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

(四)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市场交易价格情况,及时上报价格异常波动,协助做好市场交易价格监测和风险防范。

六、职责分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电网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建立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定期会商机制,统筹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完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推进发用电计划放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西业务办负责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开展电力市场监管。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报告市场交易价格情况。电网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负责配合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各项改革措施。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全面、准确解读相关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